今年不满七岁的小琪是确山县某幼儿园中班的学生,去年四月的一天,小琪的老师组织全班小朋友到学校操场活动,小琪在滑滑梯时从滑梯上摔下来受伤致残。2013年5月13日,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小琪各项损失13万余元。
法院查明,去年四月,小琪在确山县某幼儿园上学,在上课期间老师组织全班学生到学校操场活动,在活动时小琪不慎从滑梯上摔下来致伤,后到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。后经鉴定,小琪所受的伤为九级伤残。
法院认为,小琪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上学,幼儿园应当对其负有教育、管理义务,现小琪受伤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小琪尽到了管理职责,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结合本案案情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 |